|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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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车损、施救费、评估费55861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638元,原告***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