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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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七个井矿业有限公司 金塔县紫山子联营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金塔县紫山子联营煤矿给付拖欠甘肃七个井矿业有限公司产能置换指标款660万元; 二、金塔县紫山子联营煤矿向甘肃七个井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00万元和36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确定,分别自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至金塔县紫山子联营煤矿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甘肃七个井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金塔县紫山子联营煤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给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40元,金塔县紫山子联营煤矿负担55000元;甘肃七个井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6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