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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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下工程款76692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9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互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计618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55元,由被告四川晶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