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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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 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185910.23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10月17日的利息(含罚息)565517.23元、复利19606.81元及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平银(泉州)综字第A909201805100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编号为平银(泉州)贷字第B909201806210002号的《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若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南安市水头镇五里桥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政房权证房管处字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国用(籍)字第0××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3002103号]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对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编号为平银(泉州)综字第A909201805100001(额保001)号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最高限额和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追偿; 四、***、***、***、***、***、***对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77元,由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负担,其中34038元由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