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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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德阳市××街××号××栋××号房屋【房权证号:川(2017)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4号】;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罗达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层××号的商业用房【房权证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6号】。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