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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四川天剑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639.42元,退还四川天剑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天剑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9.42元,退还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