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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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1,06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6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43.16元,由原告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负担25,481.16元,由被告***负担14,362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