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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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4973元。 二、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赵明海垫付款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被告西平盛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