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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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6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5742.5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57元,由***负担3457元,***、***负担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3元(***上诉费用1175元+***、***上诉费用4418元),由上诉人***负担3793元,上诉人***、***共同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