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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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胪岗伊蕾妮服装厂 汕头市润峰花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伊蕾妮服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润峰花边有限公司货款25928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9.34元,减半收取计2594.67元,由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伊蕾妮服装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