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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凤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805350.26元及利息(以23805350.26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864.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864.61(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76271.74元,由被告东莞市凤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759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