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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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华岳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81民初836号之一 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于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华岳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才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华岳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滕州市丰尔达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勇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