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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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彭州市瑜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82293.18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第三人人民医院医疗费9971.6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731.1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负担。(***应负担部分***已垫付,***在给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