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1933.6元(按每日59.37元,从约定交房日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此后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二、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