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款9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7月3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0元,由被告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