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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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旭阳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储备粮敦化直属库有限公司 吉林省敦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敦化市旭阳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劳务费13.8万元及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0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敦化市旭阳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元,由***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