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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
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1,199,571.19元、罚息5,815,853.30元、复利594,570.33元(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以上述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金州电缆有限公司、被告辽宁宝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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