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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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2民初3575号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解放中路**。 法定代表人:何伯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师朝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女,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四川佳士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宗成。 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士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廖露林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