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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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银川丰鲁云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下欠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4.5万元,共计29.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7.5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