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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商业银行涪城支行,账号为08×××13的账户内37247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22×××38的账户内37247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蔚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8×××64的账户内37247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