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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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借款50000元,按照年息3.85%的标准从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止为5454.16元;借款64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