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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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鸣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签订的《联合运营协议》; 二、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设备押金款共计264,000元; 三、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大庆福瑞邦安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2,668元(已减半),由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