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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19600000元为限,在(2019)川1304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四川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债务支付义务1005864元范围内,向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400000元为限,在(2019)川1304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四川佳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债务支付义务1005864元范围内,向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建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84元,由被告***承担14096元,被告***承担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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