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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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 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还清该笔借款时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37.5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