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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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晨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赣州晨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3678482.5元及截止2018年7月20的利息189314.32元,并按年8.4882%计算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650元,由被告赣州晨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