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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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钦州市(产权证号:桂(2018)钦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建筑面积:27.37㎡)按160000元抵偿给***,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二、解除本院(2019)黔0302民初995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19)黔0302执保1229号)对位于钦州市(产权证号:桂(2018)钦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27.37㎡)的查封。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位于钦州市(产权证号:桂(2018)钦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建筑面积:27.37㎡)的产权过户手续,并登记在***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