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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绵阳海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四川绵阳海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7,053.96元,并以该工程款金额为基数从2013年6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四川绵阳海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1,210.15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

案件受理费19,796元,减半收取计9,898元,由被告四川绵阳海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绵阳海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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