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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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川0723民初40号 原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加培,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勇,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6日,住***。 委托代理人何文章,盐亭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盐亭县云溪镇文化街97号。 法定代表人胥彩芬,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雄峰,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15日,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2016年2月3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清华苑”工程的实际投资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2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蒲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被告***为“清华苑”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以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盐亭县云溪镇寺垭进行“清华苑”房地产项目开发期间,于2012年8月20日与原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清华苑”的房地产建设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中对资金来源、工程期限、承包范围、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2012年8月20日原告自筹资金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施工,2013年12月20日竣工,经初步验收为合格工程,并已交付使用。原告在施工中除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后,并根据被告***的要求承建了合同之外的其它工程,如:楼层增高、修建化粪池、排污管道、边坡治理、防水处理、桩基变更、平整场地、清运废土、做挡土墙等图外工程。原告所承建的图外工程,双方既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也未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在施工中先后领取了被告***支付的工程款6499129元,后因该上述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投资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及其他债务纠纷未及时与原告对所完成上述房地产项目工程进行清算,遂引发本案诉讼。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速结算并支付尚欠原告承包工程款272万元及其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银行同期贷款付息办法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挂靠被告四川正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清华苑”房地产项目工程,由被告***(“清华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在领取本调解书后10日内内支付给原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清华苑”项目工程及附属工程应付的工程款176万元(税收事宜按灾后重建项目相关政策办理)。 二、本案在执行中涉及物权变更、登记等事宜时,由被告四川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减半收取诉讼费14280元,减收428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蒲 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冯靖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