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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司法赔偿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司法赔偿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05司救访2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李健飞与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诉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0年11月2日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需要联动救助,遂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李健飞于2018年将45头猪卖给谢华,谢华尚欠猪款84600元。经古蔺县人民法院调解后,***、李健飞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谢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困难,故请求古蔺县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金84600元。现古蔺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联动救助,由古蔺县人民法院救助***30000元,本院救助10000元,两级法院共救助***40000元。

经审查查明:***、李健飞二人合资养猪,于2018年3月23日将45头猪卖给谢华,货款94600元,谢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购猪款。2018年10月,经古蔺县公安局双沙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谢华向***、李健飞提供猪仔19头用于抵扣货款10000元(后***、李健飞口头约定上述19头仔猪归***所有),余款84600元由谢华分期偿还,谢华未如约支付货款。***、李健飞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古蔺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告谢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健飞货款84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谢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李健飞遂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19日,古蔺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谢华的银行存款1366.5元,并将该款支付给***,此外未发现谢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未实现债权83233.5元(利息未计)。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4日,***向古蔺县人民政府上访,请求古蔺县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追回谢华所欠猪款84600元。

另查明,***系精准扶贫户。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村民委员会开据证明证实:***为古蔺县双沙镇2014年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贫困。

本案中***未得到其他赔偿、补偿或者救助。

2020年11月2日,***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申请联动司法救助的报告。鉴于该案被执行人确无执行条件,***家庭生活困难,产业扶贫贷款八万元尚未归还,因古蔺县人民法院救助资金不足,向本院申请联动救助***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家庭极其贫困,现因***、李健飞与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尚有83233.5元(利息未计)款项无法执行到位,面临生活急迫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可予以救助。古蔺县人民法院因救助资金不足,请求本院对***进行联动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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