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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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成正果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翼展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5935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746元,由原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06元,被告四川人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