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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汇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洛阳建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建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65250.5元;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建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该利息以86525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5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洛阳建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1082元,由洛阳建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82元。二审受理费2300元,由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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