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市通达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 东港市海洋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市通达汽车保修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海洋铸造有限公司货款92095.0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