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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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润宇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盈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盈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润宇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及从2018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四川盈泰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