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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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明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欠款2327834.04元,利息460322.9元,合计2788156.94元。 二、被告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2327834.04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64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山折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