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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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690元和鉴定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元,收取34元,由被告大连市中山区城区改造办公室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