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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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华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方正印务有限公司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巴夫巴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华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方正印务有限公司纸箱货款39655.36元。 二、被告泰安华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泰安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所欠货款的经济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以39655.36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三、综上一、二两项限被告泰安华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泰安方正印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原告泰安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承担208元,被告泰安华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