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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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松原市华益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松原市华益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垫付款项本息合计267,81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