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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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10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人民币22300元; 二、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10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时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社区居民委员会10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