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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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商盟控股有限公司 四川鑫创鸿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中商盟四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中商盟控股有限公司、四川鑫创鸿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盟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中商盟控股有限公司、四川鑫创鸿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十日内,分别在未出资的2550万元、1200万元、450万元、300万元范围内,对中商盟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成仲案字第20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