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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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7518.52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12月20日,之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两套房屋:位于金华市××路××幢××室房屋(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10号)在最高债权230万元范围内,位于金华市××街××号××花园××幢××室房屋(浙(2018)金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11号)在最高额债权191万元范围内(两套房屋最高额债权限额421万元),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及诉讼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3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