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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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行垫付桂102××××号大中型拖拉机的交强险保险赔款42917.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案交通事故赔款15077.05元,因其已垫付1121.33元,故尚应支付13955.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负担54元,被告***负担6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