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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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山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京NX××××号小型越野客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赔款共计184066.32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BN××××号大型专用客车交强险保险赔款共计12000元。 三、原告应于收到上述理赔款当日返还被告***6491.8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6元,被告***负担22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366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山支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