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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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光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洛阳敬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洛阳明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4)洛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 二、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龙盛社区南刘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26878.4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326878.4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14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56元,鉴定费288900元,由河南技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928元,由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办事处龙盛社区南刘居民委员会负担195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