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智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 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5333093元; 二、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利息(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按照本金5933093元计算,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按照本金5633093元计算,2014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本金5333093元计算,利率均为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 三、被告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6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本案鉴定费29000元由原告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负担(已由被告郑州华宇高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