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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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150,729.8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其中,货款583,200元从2019年3月2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货款1,567,529.81元从2019年6月2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逾期未支付,由被告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弘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律师代理费133,376元。逾期未支付,由被告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0.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50.50元,由被告四川省江油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川聚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