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北海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为140920.06707元; %1、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汽车维修费、拖车费及停车费共计4081.65元; %1、驳回反诉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由原告***承担2665元,由被告***承担26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反诉被告***承担(该款项本反诉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反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用(本诉案件受理费53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