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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30万元及违约金68.2万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以后按照每天1000元计算至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诉讼费22683元(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晟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626元,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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