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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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89.1688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路桥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130万元履约保证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97元,由原告***负担100000元,被告洛阳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597元。(已缓交至执行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