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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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鑫盛实业有限公司 于都县桂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都县桂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鑫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41234元; 二、被告于都县桂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鑫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总额241234元为基数,每日按0.1‰计算,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被告于都县桂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