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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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华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756.20元。 三、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15386.57元。 以上给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